公示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的意见》(税总发〔2016〕50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全面推进政务公开工作实施办法〉的通知》(税总发〔2017〕4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个案批复工作规程〉的通知》(税总党工发〔2023〕9号)
公示途径
各级税务机关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等。
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公告栏等公布。
公示程序
(1)公示时限
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等公布的,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30日内予以公开。
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公告栏等公布的,应当自税收个案批复作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
(2)信息采集审核
在本级政府公报、税务机关公报、本辖区范围内公开发行的报纸或本级政府网站、本税务机关网站等公布的,相关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办公室传递。
通过办税服务场所或公共场所公告栏等公布的,相关部门自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3日内,按照规定完成信息采集和审核,并向办税服务厅传递。
(3)信息发布
在官方网站和政府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公示的,办公室自接收信息之日起10日内发布;在办税服务厅公示的,办税服务厅自接收信息之日起2日内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