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进一步深化税收征管改革工作部署,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对部分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缴费人(以下统称“纳税人”)的主管税务机关作了调整。为确保调整后各项税费管理服务工作平稳有序运行,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人名单,调整后的主管税务机关办公地址、联系方式见附件。
二、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调整后,其原主管税务机关的税费征管职责由新主管税务机关承继。尚未办结的事项由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已作出的行政决定、出具的执法文书、签订的《委托银行(金融机构)划缴税费款三方协议》继续有效。纳税人以及其他行政相对人已取得的相关证件、资格、证明效力不变。纳税人已领用的发票、在用税控设备可以延续使用。
三、本通告自2023年8月14日起施行。
特此通告。
附件:1.调整主管税务机关纳税人名单
2.调整后主管税务机关基本信息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2023年8月1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