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第一季度(截至3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2025年4月21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以及《欠税公告办法(试行)》有关规定,现将2025年第一季度(截至3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不含200万元)新发生欠税或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1.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2.非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2025年4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