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码 |
3.3.2 |
名称 |
要求用人单位提供与缴纳社会保险费有关的资料 |
权力类型 |
行政检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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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第十八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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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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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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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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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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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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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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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源潭镇、石角镇、飞来峡镇以及横荷街道 |
地址 |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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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依法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检查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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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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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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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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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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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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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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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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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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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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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根据检查结果,依法制作相关文书送达用人单位执行,并告知其权利救济途径和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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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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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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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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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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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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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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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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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未按规定开展检查的; 3.违反法定程序调取资料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用人单位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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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763-3868226/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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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763-12366/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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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0763-3868289/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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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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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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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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