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9.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30 10:53:2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6.9.2

 

社保非正常户解除(用人单位申请)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源潭镇、石角镇、飞来峡镇以及横荷街道

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适用条件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需恢复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社保非正常户。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https://www.etax-gd.gov.cn/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解除非正常户后,用人单位依法补办补缴社保非正常户认定期间的社保业务。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用人单位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0763-3868226/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0763-12366/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63-3868289/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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