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7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30 11:05:0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8.7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源潭镇、石角镇、飞来峡镇以及横荷街道

实施机关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适用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在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函请省级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3.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欠税人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已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清偿终结的情形之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撤控,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边控对象通知书》

《阻止出境决定书》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0763-3868226/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0763-12366/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63-3868289/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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