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5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30 11:02:09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8.5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转登记)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三条。

2.《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3号公布)。

3.《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统一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规模纳税人免征增值税政策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4)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依职权

R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第一税务所

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高新技术开发区创业一路6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镇、源潭镇、石角镇、飞来峡镇以及横荷街道

地址

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适用条件

1.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且未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的,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告知纳税人办理相关手续;纳税人在限期内不办理相关手续的,应按销售额依照增值税税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得抵扣进项税额,也不得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

2.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符合条件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要求,为其办理转登记为小规模纳税人。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index.shtml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对税收风险的管理。对税收遵从度低的一般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可以实行纳税辅导期管理。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纪检部门

联系方式

0763-3868226/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0763-12366/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清远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63-3868289/清远市清城区龙塘龙华中路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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