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4.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31 14:33:0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码

1.34.1

名称

查询用人单位存款账户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二款。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

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东和路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经税务机关责令,逾期仍未缴纳或者补足社会保险费。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根据查询结果,可以申请县级以上有关行政部门作出划拨社会保险费的决定,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开户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划拨社会保险费。用人单位账户余额少于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税务机关可以要求该用人单位提供担保,签订延期缴费协议。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扣押、查封、拍卖其价值相当于应当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财产,以拍卖所得抵缴社会保险费。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纪检组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室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法律救济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纪检组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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