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4.5
名 称
房地产开发产品视同销售的收入(或利润)确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
3.《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七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东和路
适用条件
企业将开发产品用于捐赠、赞助、职工福利、奖励、对外投资、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抵偿债务、换取其他企事业单位和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等行为,应视同销售,于开发产品所有权或使用权转移,或于实际取得利益权利时确认收入(或利润)的实现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3-867796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07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东和路顺德小学对面0763-867806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0763-386500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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