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6.3
名 称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个人
启动类型
R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东和路
适用条件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但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及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的,税务机关可依职权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工作。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房地产项目核定征收申请表》
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核定征收通知)》
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意见交换)
《清算审核合议会会议纪要》
A13001《税务事项通知书》(清算审核结论通知)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3-867796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07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东和路顺德小学对面0763-867806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0763-386500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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