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31 23:05:26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6.4.2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东和路30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

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东和路

适用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发票专用章印模。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招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承诺办理期限

自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招标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并制作《税务行政许可决定延期告知书》,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3-867796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东和路顺德小学对面0763-867806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

0763-386500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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