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6.6
名 称
纳税信用评价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东和路
适用条件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的。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3.税务机关对纳税信用评价为M级的企业适时进行税收政策和管理规定的辅导。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3-867796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07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东和路顺德小学对面0763-867806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0763-386500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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