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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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 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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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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名 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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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税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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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力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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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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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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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车船税法实施条例》第十一条。
(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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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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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 单位
R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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启动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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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依职权
R 依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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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量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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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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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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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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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上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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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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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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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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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方式(可多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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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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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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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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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税服务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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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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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东和路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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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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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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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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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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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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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东和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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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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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车辆、船舶(以下简称车船)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车船税减税、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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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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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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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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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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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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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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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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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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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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即时办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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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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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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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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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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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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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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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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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税务机关可以在车船登记管理部门、车船检验机构的办公场所集中办理车船税征收事宜;
2.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在办理车辆相关登记和定期检验手续时,经核查,对没有提供依法纳税或者免税证明的,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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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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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常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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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人享受减免税的,对符合政策规定条件的材料有留存备查的义务。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车船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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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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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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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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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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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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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途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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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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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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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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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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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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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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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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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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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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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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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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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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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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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纪检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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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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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3-867796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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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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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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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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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63-123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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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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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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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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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连南县三江镇东和路顺德小学对面0763-86780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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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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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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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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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址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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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0763-3865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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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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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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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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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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