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8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9-01 20:02:0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18

   

核定应纳税额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

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东和路30

适用条件

核定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5 条或者 37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东和路顺德小学对面

0763-867796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东和路30

07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东和路顺德小学对面0763-867806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东和路顺德小学对面0763-867870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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