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3.2
名 称
特别纳税调整
权力类型
行政检查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六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四条、第四十七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二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办理方式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地址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三江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东和路30号
适用条件
纳税评估、出口退(免)税评估、特别纳税调查等。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加强成本分摊协议的后续管理,对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和成本与收益相匹配原则的成本分摊协议,实施特别纳税调查调整。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5.税务人员未按照规定回避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连南瑶族自治县三江镇东和路顺德小学对面
0763-867796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07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0763-8678062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南瑶族自治县税务局
0763-8678701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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