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3 20:19:51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8.4

名    称

收缴或停供发票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广德大道

适用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有税收征管法规定的税收违法行为,拒不接受税务机关处理的,税务机关可以收缴其发票或者停止向其发售发票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收缴、停止发售发票决定书》

《收缴发票收据》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印制、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63-873609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广德大道

0763-873371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广德大道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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