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3 |
名 称 |
税收优先权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 |
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广德大道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征收税款,税收优先于无担保债权,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纳税人欠缴的税款发生在纳税人以其财产设定抵押、质押或者纳税人的财产被留置之前的,税收应当先于抵押权、质权、留置权执行。纳税人欠缴税款,同时又被行政机关决定处以罚款、没收违法所得的,税收优先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0763-8736099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0763-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广德大道 0763-8733718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连山壮族瑶族自治县吉田镇广德大道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