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码 |
1.16.3 |
名称 |
环境保护税核定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二十一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R依职权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连州市税务局连州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 |
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湟川北路连州市税务局湟川北办公区 |
|||||||
适用条件 |
根据《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和税源特征,为加强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纳税人不能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A07119《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申请表》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税务事项通知书》(补正通知) 《税务事项通知书》(不予受理通知) 《税务事项通知书》(环境保护税(调整)核定通知) |
|||||||||||
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连州市税务局纪检部门 |
联系方式 |
0763-6624271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连州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0763-12366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连州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连州大道西0763-6623192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连州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连州市连州大道西 0763-6676691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