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1.6 |
名 称 |
工会经费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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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税务机关代收费 项目管理的通知 国税发〔2005〕160 号,第二、三条 2.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经费收缴管理暂办法》的通知 粤工总〔2013〕63 号 3.关于印发《广东省工会经费退费办理流程》的通知(粤工总财〔2019〕45 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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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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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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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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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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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办、东城街办、凤城街办 |
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沿江一路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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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本省行政区域内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开业或设立满 6 个月 仍未建立工会组织的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其他经济组织和社会组织是工会建会筹备金缴费单位。缴费单位应当依照本办法规定及时足额向地方税务机关申报缴交工会经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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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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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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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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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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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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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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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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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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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经全国总工会批准独立管理经费的铁路、民航、金融所 属单位按原渠道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2.实行财政统发工资的行政、事业单位按广东省总工会和广东省财政厅联合下发的《关于贯彻落实财政拨款的行政事业单位计拨工会经费有关问题的通知》(粵工总财〔2005〕198 号)规定缴交工会经费,暂不纳入税务机关代收范围。 3.工会经费纳入税务机关征管系统统一管理,由省税务局每月将代收的工会经费的实收数据按地区分类汇总,在次月5 个工作日内统一传送给省总工会。 4.国库部门在每日账务处理完毕后,打印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日报表,一式两份,一份交税务机关用于核对当日工会经费收缴情况,一份国库留存。国库部门每月(年)末提供一式两份的工会经费预算外收入对 账报表等相关资料,在次月3 个工作日内交税务机关作对账单。税务机关在收到对账单后3 个工作日内核对完毕并签署对账结果,一份返还国库留存。 5.税务机关和省总工会之间的对账管理以代收地区为单位,按月对账。代收数据以省税务局实际传送的代收核销的数据为准,资金以国库部门收到并划入工会经费归集账户的资金为准,实现代收地区的数据与资金对应匹配。 6.税务机关只负责核实缴费单位申请退费相应票证和所属期的实际入库金额。同级地方总工会收到税务部门传送的《工会经费退费申请审批表》后,按规定程序审批和办理退费,并将办理情况及时以书面、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申请单位。经批准同意退还的工会经费未分配的,从地级以上市总工会“工会经费分配户”中退还;已分配的,由地方总工会先行垫付退还,并负责已分配经费的结算工作。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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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及时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给地方总工会,由地方总工会牵头,会同税务机关进行催报催缴。欠费单位在催缴限期内仍未补缴的,地方总工会可以向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提起诉讼和申请强制执行; 2. 因缴费单位或税务机关原因造成多缴、错收的工会经费,缴费单位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申请,填报《工会经费退费申请审批表》,加盖单位印章并附工会经费缴费凭证复印件,经县(区)级以上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加盖公章),传送同级地方总工会办理退费。主管税务机关应将办理情况及时以书面、短信或电话方式通知申请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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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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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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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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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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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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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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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工会经费征收管理范围的; 2.未按照规定及时将代收费收入缴入相应帐户,存在隐瞒、截留、占压、坐支和挪用的; 3.未定期将欠费单位名单反馈地方总工会,协助地方总工会做好工会经费的催报催缴的; 4.违反规定随意对缴费人作出减、免、缓缴工会经费决定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费款,致使国家遭受重大损失的; 6.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8.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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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沿江一路3号 0736-393353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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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沿江一路3号0763-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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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沿江一路3号 0763-39335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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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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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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