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3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9 11:03:02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2.3

名    称

加处罚款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办、东城街办、凤城街办

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沿江一路3号

适用条件

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缴纳税款的,根据《征管法》第三十二条、《强制法》第四十五条,对其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纳税人、扣缴义务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根据《强制法》第四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可以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2.在执行中或者执行完毕后,据以执行的行政决定被撤销、变更,或者执行错误的,应当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不能恢复原状或者退还财物的,依法给予赔偿;

3.税务机关可以在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情况下,与当事人达成执行协议。执行协议可以约定分阶段履行;当事人采取补救措施的,可以减免加处的罚款。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没有法律、法规依据,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实施加处罚款的;

2.滥用职权违法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或者采取税收保全措施、强制执行措施不当,使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或者纳税担保人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利用行政强制权为单位或者个人谋取利益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对控告、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以及其他检举人进行打击报复的;

8.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9.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沿江一路3号

0736-393353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沿江一路3号07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沿江一路3号

0763-393352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东城沿江一路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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