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9 12:00:5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8.1

名    称

加收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办、东城街办、凤城街办

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A15号区7-4号楼三楼

适用条件

1.税务机关在税款征收过程中,发现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未按规定期限缴纳、解缴税款的,应当按规定加收滞纳金;

2.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3.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

4.税务机关加收滞纳金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显示《税务职权运行流程图 》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沿江一路3号

0736-393353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沿江一路3号07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沿江一路3号

0763-393352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沿江一路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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