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7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9 10:09:15来源: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2.7

    

申请人民法院查封、扣押、拍卖商品、货物或者其他财产抵缴社会保险费

权力类型

行政强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第三款。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 259号)第二十六条。

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洲心街办、东城街办、凤城街办

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先锋西路A15号区7-4号楼三楼

适用条件

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三条所列情形,用人单位未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且未提供担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应将征收、入库各环节的相关信息传递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根据税务机关传递的单位和个人缴费明细信息记入单位和个人保险账户,按月记录、核算个人账户基金。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符合行政强制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规定情形的,应当中止执行或终结执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违反法定程序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

2.滥用职权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使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遭受损失的;

3.将拍卖所得截留、私分或者变相私分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索取用人单位财物或谋取不正当利益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沿江一路3号0736-393353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沿江一路3号0763-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沿江一路3号

0763-3933520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城区税务局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沿江一路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

(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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