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1.1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1.1 |
名 称 |
教育费附加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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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五十八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五章。 3.《征收教育费附加的暂行规定》( 国发〔1986〕50 号,国发〔1990〕60 号、国务院令第448 号修改)第五条第一款。 4.《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我省教育费附加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粤府〔1994〕99号)第一条。 5. 《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大财政教育投入的实施意见》 (粤府〔2011〕148 号)第二条。 6.《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自营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自产货物免抵增值税征收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问题的通知》(粤地税发〔2002〕141 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第一条、第二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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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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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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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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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
地址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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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
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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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凡缴纳消费税、增值税、营业税的单位和个人,除按照《国务院关于筹措农村学校办学经费的通知》(国发〔1984〕174号文)的规定,缴纳农村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单位外,都应当依照本规定缴纳教育费附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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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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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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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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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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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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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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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教育费附加由税务机关负责征收,由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管理,主要用于实施义务教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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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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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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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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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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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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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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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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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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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 0763-581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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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55号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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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0763-5811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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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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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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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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