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8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8 |
名 称 |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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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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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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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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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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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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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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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
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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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者他的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的,应当在出境前向税务机关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或者提供担保。未结清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可以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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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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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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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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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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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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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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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1.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在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函请省级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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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3.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欠税人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已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清偿终结的情形之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撤控,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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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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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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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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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阻止欠税人出境布控申请表》 《边控对象通知书》 《阻止出境决定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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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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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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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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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责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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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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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 0763--581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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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55号 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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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 0763--5811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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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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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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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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