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2.1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2.1 |
名 称 |
企业职工社会保险征收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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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六十一条 2.《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九条 3.《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二十九条 4. 《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粤府〔2001〕1号)第四条、第九条、第十二条 5.《关于印发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地税全责征收实施办法(暂行)的通知》(粤劳社函〔2008〕1789号)第三条 6.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广东省水利厅广东省能源局广州铁路监督管理局中国民用航空中南地区管理局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做好我省铁路、公路、水运、水利、能源、机场工程建设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粤人社规〔2018〕15号)第一条 7. 《广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总工会关于进一步做好我省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实施意见》(粤人社规〔2015〕5号) 8.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2号,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修改)第十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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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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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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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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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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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 |
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5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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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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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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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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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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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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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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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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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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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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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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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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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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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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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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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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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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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 0763-581170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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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55号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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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 0763-58115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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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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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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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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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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