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1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10:51:2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6.1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6.1

名    称

非正常户认定和解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十条第二款。

2.《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7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6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税收征管若干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9 年第 48 号)第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

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55号

适用条件

1.纳税人负有纳税申报义务,但连续三个月所有税种均未进行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将其认定为非正常户,并停止其发票领用簿和发票的使用;

2.税务机关应当在非正常户认定的次月,在办税场所或者广播、电视、报纸、期刊、网络等媒体上予以公告;

3.纳税人被列入非正常户超过三个月的,税务机关可以宣布其税务登记证件失效,其应纳税款的追征仍按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

4.税务机关发现非正常户纳税人恢复正常生产经营的,应当及时处理,并督促其到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

5.已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就其逾期未申报行为接受处罚、缴纳罚款,并补办纳税申报的,税收征管系统自动解除非正常状态,无需纳税人专门申请解除;

6.对没有欠税且没有未缴销发票的纳税人,认定为非正常户超过两年的,税务机关可以注销其税务登记证件。

7.解除条件: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的纳税人,需恢复履行纳税义务的,不存在未申报、逾期未申报以及违法违章行为。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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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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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 0763-581170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55号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0763-5811567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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