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9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8 11:06:2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19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19

名    称

核定应纳税额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

收费规定

— —

网上办理

—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龙颈税务分局

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龙新路7号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龙颈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禾云镇、龙颈镇、浸潭镇、石潭镇

地址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龙颈镇龙新路7号

适用条件

核定应纳税额,是指纳税人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 35 条或者 37 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税务机关有权核定其应纳税额。 

裁量标准

— —

提交材料

— —

申请期限

— —

法定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

承诺办理期限

4个工作日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部门衔接

—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

共享信息

— —

核查信息

—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结果公示渠道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申请人责任

—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 0763-5811702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55号12366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 0763-5811567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清新区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新区太和镇玄真路6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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