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8.2 |
名 称 |
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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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十三条。 2.《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9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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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R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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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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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依职权事项不填此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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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稽查局 |
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松涛东路二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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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稽查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清远市 |
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松涛东二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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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单位、个人采用书信、电话、传真、网络、来访等形式,向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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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1、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证明资料充分的,由稽查局立案检查。 2、检举内容与线索明确但缺少必要证明资料,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由稽查局调查核实。发现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立案检查;未发现的,作查结处理。 3、检举对象明确,但其他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的,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4、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事项,再次检举的,科员合并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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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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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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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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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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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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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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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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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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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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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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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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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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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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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违反规定,将检举人的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提供给被检举人或者与案件查处无关人员的; 2.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3.不履行职责、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给检举工作造成损失的; 4.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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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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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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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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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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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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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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