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8.1 |
名 称 |
发布欠税公告 |
权力类型 |
其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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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六条。 3.《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4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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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R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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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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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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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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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清远市 |
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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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适用于纳税人超过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期限或者纳税人超过税务机关依照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确定的纳税期限(以下简称税款缴纳期限)未缴纳的税款,包括: (一)办理纳税申报后,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二)经批准延期缴纳的税款期限已满,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三)税务检查已查定纳税人的应补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四)税务机关根据《税收征管法》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五条核定纳税人的应纳税额,纳税人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五)纳税人的其他未在税款缴纳期限内缴纳的税款。 税务机关对前款规定的欠税数额应当及时核实。 不包括滞纳金和罚款。 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缴税款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由地(市)级税务局(分局)公告。 企业或单位欠税的,每季公告一次;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欠税的,每半年公告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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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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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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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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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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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对纳税人的以下欠税,税务机关可不公告: (一)已宣告破产,经法定清算后,依法注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二)被责令撤销、关闭,经法定清算后,被依法注销或吊销其法人资格的企业欠税; (三)已经连续停止生产经营一年(按日历日期计算)以上的企业欠税; (四)失踪两年以上的纳税人的欠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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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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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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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税务机关应当对欠缴税款的纳税人依法催缴并严格按日计算加收滞纳金,直至采取税收保全、税收强制执行措施清缴欠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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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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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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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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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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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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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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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应公告不公告或者应上报不上报,给国家税款造成损失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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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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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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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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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020-1236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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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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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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