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 |
名 称 |
单边预约定价安排谈签(含续签)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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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二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五十三条。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预约定价安排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6 年第 64 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 2018 年第 31 号修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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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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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网络地址/点击导航)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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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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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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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清远市 |
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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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企业可以向税务机关提出与其关联交易之间业务往来的定价原则和计算方法,税务机关与企业协商、确认后,达成预约定价安排, 预约定价安排一般适用于主管税务机关向企业送达接收其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之日所属纳税年度前3 个年度每年度发生的关联交易金额4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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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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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纳税人有谈签预约定价安排意向的,向税务机关书面提出预备会谈申请:《预约定价安排预备会谈申请书》; 2、纳税人和税务机关在预备会谈期间达成一致意见,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提交谈签意向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向税务机关提出谈签意向:《预约定价安排谈签意向书》、《单边预约定价安排申请草案》; 3、纳税人收到主管税务机关同意其提交正式申请的《税务事项通知书》后:《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书》《预约定价安排正式申请报告》; 4、纳税人申请续签预约定价安排的,应当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之日前90日内向税务机关提出续签申请:《预约定价安排续签申请书》、《提供执行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情况的报告》、《现行预约定价安排所述事实和经营环境是否发生实质性变化的说明材料》、《续签预约定价安排年度的预测情况等相关资料》; 5、纳税人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纳税人暂停、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书面说明》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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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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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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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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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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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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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应当每年监控企业执行预约定价安排的情况。监控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是否遵守预约定价安排条款及要求;年度报告是否反映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预约定价安排所描述的假设条件是否仍然有效等; 2.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企业发生影响预约定价安排的实质性变化,应当在发生变化之日起30日内书面报告主管税务机关,税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书面报告后,分析企业实质性变化情况,根据实质性变化对预约定价安排的影响程度,修订或者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签署的预约定价安排终止执行的,税务机关可以和企业按照本公告规定的程序和要求,重新谈签预约定价安排; 3.预约定价安排采用四分位法确定价格或者利润水平,在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如果企业当年实际经营结果在四分位区间之外,税务机关可以将实际经营结果调整到四分位区间中位值。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满,企业各年度经营结果的加权平均值低于区间中位值,且未调整至中位值的,税务机关不再受理续签申请; 4.预约定价安排执行期间,主管税务机关与企业发生分歧的,双方应当进行协商。协商不能解决的,可以报上一级税务机关协调;对上一级税务机关的决定,下一级税务机关应当予以执行。企业仍不能接受的,可以终止预约定价安排的执行; 5.没有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签署预约定价安排,或者税务机关发现企业隐瞒事实的,应当认定预约定价安排自始无效,并向企业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说明原因;发现企业拒不执行预约定价安排或者存在违反预约定价安排的其他情况,可以视情况进行处理,直至终止预约定价安排。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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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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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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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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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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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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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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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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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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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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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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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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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清远市清新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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