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22:16:5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5

名    称

未开具税收票证损失核销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五条第三款。

2.《税收票证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8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48号修改)第四十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依据实际情况由省级税务机关、市级税务机关或县级税务机关核准

管辖范围

――

地址

――

适用条件

未开具税收票证(含未销售印花税票)发生毁损或丢失、被盗、被抢等损失的,受损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清点核查,并由各级税务机关按照权限进行损失核销审批。《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发生损失的,由省税务机关审批核销;《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发生损失的,由市税务机关审批核销;其他各种税收票证发生损失的,由县税务机关审批核销。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对丢失印花税票和印有固定金额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按照面额赔偿;对丢失其他视同现金管理的税收票证负有责任的相关人员,税务机关应当要求其适当赔偿;

2.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出口货物劳务专用)》《出口货物完税分割单》、印花税票需要销毁的,应当由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逐级上缴省税务机关销毁;未填用的《税收缴款书(税务收现专用)》《税收缴款书(代扣代收专用)》需要销毁的,应当有两人以上共同清点,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市税务机关批准,指派专人到县税务机关复核并监督销毁;其他各种税收票证、账簿和税收票证资料需要销毁的,由税收票证主管人员清点并编制销毁清册,报经县或市税务机关批准,由两人以上监督销毁;税收票证专用章戳需要销毁的,由刻制税收票证专用章戳的税务机关销毁;

3.税务机关应当定期对本级及下级税务机关、税收票证印制企业、扣缴义务人、代征代售人、自行填开税收票证的纳税人税收票证管理工作进行检查。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扣缴义务人的;

3.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由核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

地址和联系方式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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