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权责事项信息表
发布时间:2020-08-27 22:17:28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6

名    称

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七条、第十条。

3.《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下放我省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审批权限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3第5号)第二条。

4.《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困难减免税有关事项的公告》(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7第7号)第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主管税务机关

地址

——

实施机关

依据实际情况由市级税务机关或县级税务机关核准

管辖范围

――

地址

――

适用条件

符合条件的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人缴纳税款确有困难的,可依法申请减免城镇土地使用税。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A03004《纳税人减免税申请核准表》减免税申请报告、《不动产权证》、提交其他减免税相关资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监管。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纳税人申报享受城镇土地使用税优惠,并将有关资料留存备查。各级税务机关根据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等规定对自行申报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减免情况进行后续管理。对不应当享受减免税的,依法追缴已享受的减免税款,并予以相应处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纳税服务部门

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由核准机关的上一级税务机关进行复议

地址和联系方式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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