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码 |
6.2 |
名称 |
退税商店确认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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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五条。 2.《国务院关于促进旅游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31号)第三条第十一项。 3.《财政部关于实施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政策的公告》(财政部公告2015年第3号)第七条。 4.《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41号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31号修改)第三条、第四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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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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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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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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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主管税务机关 |
地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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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清远市 |
地址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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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符合以下条件的企业,经省税务局备案后即可成为退税商店: 1.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2.纳税信用等级在B级以上。 3.同意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国税机关报送相关信息。 4.已经安装并使用增值税发票系统升级版。 5.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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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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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1.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商店备案表 2.同意做到“安装、使用离境退税管理系统,并保证系统应当具备的运行条件,能够及时、准确地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相关信息”及“同意单独设置退税物品销售明细账,并准确核算”的书面同意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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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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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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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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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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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主管税务机关、海关、退税代理机构和退税商店应传递与交换相关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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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退税商店备案资料所载内容发生变化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申请办理变更手续的,主管税务机关办理变更手续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将变更情况逐级报省税务局。退税商店发生《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六条规定情形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注销手续,由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2.退税商店存在《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规定情形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提出意见逐级报省税务局终止其退税商店备案,并收回退税商店标识,注销其境外旅客购物离境退税管理系统用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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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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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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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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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退税商店备案通知书》 《退税商店不予备案通知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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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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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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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在履行职务过程中侵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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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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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纳税服务中心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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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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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清远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清远市清城区半环北路1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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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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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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留言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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