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远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关于印发
《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的通知
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各成员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意见》(国发〔2019〕5号)和《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在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意见》(粤府函〔2019〕235号)精神,全面推进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制定了《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现将该工作细则印发给你们,请各有关单位认真抓好落实并在本通知印发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在本级政务信息平台或本单位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布。实施中遇到的问题,请向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反映。联系人:江耀洪,联系电话:3864841。
附件:《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
抽查工作细则》
清远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代章)
2021年1月15日
附件
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
一公开”抽查工作细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放管服”改革部署,提高市场监管领域事中事后监管工作效率和执行力,营造公平竞争发展环境,推进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工作的统一化、制度化、规范化,依据《清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在全市市场监管领域全面推行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的实施方案》(清府办〔2019〕22号)的相关规定(以下简称《实施方案》),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细则适用于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相关部门按照《实施方案》相关规定,对同一市场主体开展多个检查事项一次性检查的部门联合“双随机、一公开”抽查监管活动(以下简称“联合双随机抽查”)。
第三条 联合双随机抽查应当遵循依法行政、统筹安排、公平公开、便民高效和“谁监管、谁牵头、谁发起”的原则。
第四条 依托广东省“双随机、一公开”综合监管平台(以下统一简称“省级平台”),实行联合双随机抽查全程电子化管理,确保高效便捷、全程留痕、责任可溯。
第五条 清远市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事项清单(以下简称“联合清单”),由清远市“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工作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市级联席会议”)依照广东省市场监管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清单及相关规定制定。联合清单明确了发起部门、配合部门、检查对象、抽查事项等内容。
联合清单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释等情形进行动态管理,并通过省级平台、市政务服务网和部门网站向社会公示。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除执行联合清单外,可以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增补适用于本辖区的联合抽查事项内容,并报市级联席会议备案。
第六条 依据联合清单,发起部门应当在每年3月底前制订并公布联合抽查年度计划。年度计划应当明确抽查任务、抽查范围、抽查比例和频次,以及实施检查时间、发起和配合部门等内容。
第七条 联合双随机抽查由发起部门牵头组织实施。发起部门在省级平台中制定联合抽查任务,明确任务名称、执行时间、检查事项、检查对象范围、抽查比例、配合部门等事宜。
第八条 发起部门任务制定完成后,启动省级平台系统中的随机抽取程序,从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照预定的比例随机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发起部门也可以自行确定检查对象作为本次联合双随机抽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并直接导入省级平台,发起部门任务设置完成后,可直接从导入的检查对象名录库中按比例抽取被检查对象名单。
经确认操作后,名单自动通过省级平台下发至承担该项联合抽查任务的相关部门(以下简称“任务执行部门”)。抽取产生的被检查对象名单一经锁定不得更改。
第九条 各任务执行部门针对任务要求综合考虑所辖区域地理环境、人员配备、业务专长、保障水平、执法范围等客观因素,因地制宜选择随机抽取执法检查人员的方式。
第十条 各任务执行部门抽取的执法人员组成检查小组,发起部门的执法人员为组长。组长负责本次检查任务实施期间的组织协调管理,其他组员应当按照组长的工作安排,积极配合、分工协作完成检查任务。
已抽取的执法检查人员原则上不得更换,但因岗位调整、工作、健康等特殊情况无法继续履行检查任务的,允许调整更换。调整更换人员在具备执法资格的其他执法人员中选派,由各任务执行部门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执法检查人员应当严格依法开展检查活动,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对同一被检查对象要一次性完成检查任务中所有内容的检查工作。
第十二条 执行联合抽查应当按照联合抽查任务明确的检查方式进行。对通过网络检查、书面检查和检验检测发现需对检查对象进行实地检查的,应当进行现场检查。必要时可以委托专业机构开展审计、验资、评估、检验检测等工作,或依法采用有关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
第十三条 执法人员执行现场联合检查任务时,一般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预查比对。各任务执行部门的执法人员按照检查任务要求,通过查询各部门业务应用系统和档案资料等,掌握被检查对象基本信息和经营动态,制定各任务执行部门的检查事项实地检查表。
(二)实地检查。检查小组可以在现场检查前向被检查对象发放市场监管领域部门联合抽查通知书,告知其权利和义务,提示其准备好相关资料。检查活动或检查事项不宜告知的,不得向被检查对象透露相关信息。检查工作应当符合各部门行政执法程序规定。
(三)问题处理。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等异常情况的,要依法及时采取相应监管措施,并将相关情况记录于实地检查表中。 执法检查人员对检查对象检查结束后,应当及时填写实地检查表等执法文书。实地检查表应当由检查对象签字或者盖章确认。无法取得签字或者盖章的,应当注明原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人员做见证记录。
第十四条 联合双随机抽查结束后,发起部门和配合部门要按照“谁检查、谁录入、谁公开”的原则,依法将所查事项的抽查检查结果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信用中国”网站等进行公示。其中,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至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并记于企业名下。
第十五条 检查中发现违法违规问题的,各任务执行部门要按照“谁主管、谁监管,谁审批、谁监管”的原则做好后续监管的衔接。对涉嫌犯罪的及时移送司法机关,防止监管脱节。
第十六条 执行联合抽查任务中发现的市场监管领域中存在的普遍性问题和突出风险,应当通过双随机抽查方式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项检查,并根据实际情况提高抽查比例和检查频次,确保不发生系统性、区域性风险 。
第十七条 联合双随机抽查过程中形成的相关工作资料属于行政执法记录,应当按照行政执法有关规定,对抽查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和音像记录进行立卷、归档和保管。检查档案的具体归档保存方式由各任务执行部门确定。
第十八条 联合抽查活动应当严格依法依规执行,不得妨碍被检查对象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发现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谋取私利等情形的,按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十九条 本细则由市级联席会议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三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