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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欠税公告办法(试行)》(国家税务总局令第9号)相关规定,现将我县2025年第1季度(截至3月31日),企业、单位纳税人欠缴税款200万元以下,欠税余额增加的情况进行公告(详见附件)。
附件:正常户纳税人欠缴税款情况表。
国家税务总局新丰县税务局
2025年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