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6.2对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确定
发布时间:2020-08-26 17:11:2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26.2

   

对未按时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的确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二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费征缴办法》第十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梅花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乐昌市

地址

乐昌市梅花镇牌坊里1

 

适用条件

用人单位未按规定申报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该单位上月缴费额情况确定应当缴纳数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将主管税务机关的批量产生应征情况纳入风险管理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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