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5.3 |
名 称 |
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
权力类型 |
行政许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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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附件第236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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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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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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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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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乐昌市公主下路68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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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梅花税务分局/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乐昌市 |
地址 |
乐昌市梅花镇牌坊里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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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已纳入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管理的增值税纳税人,申请办理增值税专用发票最高开票限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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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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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详见办税指南: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95B76568FBD61DB8E053D01F1296F105&numberAll=1.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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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20个工作日。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税务行政许可实施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10个工作日。税务机关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在1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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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5.1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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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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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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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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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充分运用大数据理念、技术和资源,实行增值税发票风险管理,利用国家统一的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建立健全失信联合惩戒机制,加强事前事中事后全链条监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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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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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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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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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准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不予税务行政许可决定书》(点击展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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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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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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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未按照规定受理、公示、履行告知义务、一次性告知补正、说明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理由的,依法应当举行听证而不举行听证的; 2.办理行政许可、实施监督检查,索取或者收受他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利益的; 3.违反法定条件、超越法定职权、不在法定期限内做出行政许可决定的; 4.实施行政许可,擅自收费的; 5.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6.未按照规定为行政相对人保密的; 7.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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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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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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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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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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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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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韶关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号/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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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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