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发布时间:2020-08-26 16:47:0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5.2

名    称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0〕91号印发,财税〔2006〕44号、财税〔2008〕65号、财税〔2011〕62号修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九峰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乐昌市

地址

乐昌市九峰镇九峰街3号

适用条件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增值税、消费税能够按实际经营额征收,其生产、经营所得有下列情形之一,难以查账征收的个人所得税的,其个人所得税采取定率核定征收:

(1)企业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设置但未设置账簿的;

(2)企业虽设置账簿,但账目混乱或者成本资料、收入凭证、费用凭证残缺不全,难以查账的;

(3)纳税人发生纳税义务,未按照规定的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申报,逾期仍不申报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主管税务机关应督促纳税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设置账簿。对不能设置账簿的,应按照税收征管法及其实施细则和《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的有关规定,核定其应税所得率。对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和房地产估价等鉴证类中介机构,不得实行核定征收个人所得税。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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