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1加收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0-08-27 08:55:3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7.1

   

加收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二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九峰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乐昌市

地址

乐昌市九峰镇九峰街3

适用条件

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缴纳税款的,扣缴义务人未按照规定期限解缴税款的,税务机关除责令限期缴纳外,从滞纳税款之日起,按日加收滞纳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1.对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纳税担保人应缴纳的欠税及滞纳金,可以先行缴纳欠税,再依法缴纳滞纳金;

2.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滞纳金。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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