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1.31 |
名 称 |
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七条第三款。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R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乐昌市公主下路68号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九峰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乐昌市 |
地址 |
乐昌市九峰镇九峰街3号 |
||||||||
适用条件 |
申请人对税务机关采取以下方式核定的应纳税额有异议的,应当提供相关证据,经税务机关认定后,调整应纳税额: 1.参照当地同类行业或者类似行业中经营规模和收入水平相近的纳税人的税负水平核定; 2.按照营业收入或者成本加合理的费用和利润的方式核定; 3.按照耗用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等推算或者测算核定; 4.按照其他合理的方法核定。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详见办税指南: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siteapps/webpage/gdtax/bszn/bszn_gdlist.jsp?code=95B76568FBD61DB8E053D01F1296F105&numberAll=1.1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税务机关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办结。15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结的,经本税务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5个工作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纳税人。 |
承诺办理期限 |
15个工作日 |
||||||||
办理流程 |
1.31对纳税人变更纳税定额的核准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将定期定额户进行分类,在年度内按行业、区域选择一定数量并具有代表性的定期定额户,对其经营、所得情况进行典型调查;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电话:12366; 网络地址: 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核定定额通知书》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1.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号 |
||||||||||
法律救济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乐昌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乐昌市人民南路25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