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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信息
编 码
8.9
名 称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号)第三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地址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风路28号
适用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但尚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在其出境前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在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函请省级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3.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欠税人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已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清偿终结的情形之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撤控,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12366;网址: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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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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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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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风路28号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风路28号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风路28号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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