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9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发布时间:2020-08-25 16:59:13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1. 基本信息

       

    8.9

       

    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阻止欠税人出境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四十四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七十四条。

    3.《阻止欠税人出境实施办法》(国税发〔1996215)第三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地址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风路28

    适用条件

    欠缴税款的纳税人或其法定代表人需要出境,但尚未结清应纳税款、滞纳金,又不提供担保的,税务机关在其出境前通知出境管理机关阻止其出境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1.因税收违法行为移送法院审理的当事人由法院依照法律规定处理。

    2.税务机关在填写《边控对象通知书》后,函请省级出入境管理机关办理边控手续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1.需要延长布控期限的,税务机关应当及时办理续控手续;

    2.在对欠税人进行控制期间,税务机关应采取措施,尽快使欠税人完税;

    3.被阻止出境的欠税人有欠税人已结清阻止出境时欠缴的全部税款(包括滞纳金和罚款)、已提供相当全部欠缴税款的担保、欠税企业已依法宣告破产并清偿终结的情形之一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应当及时通知出入境管理机关撤控,并书面告知当事人。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12366;网址: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风路28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风路28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风路2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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