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发布时间:2020-08-25 20:33:2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6.4.2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R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环城路曲江政务服务中心,即韶关汽车客运南站北侧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

管辖范围

广东省韶关市

地址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

适用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必报);

2. 冠名增值税卷票式样(必报);

3. 经办人身份证件(条件报送);

4.发票专用章印模(条件报送)。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5个工作日(不含印刷厂印制发票时间)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12366;网址: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东风路28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东风路28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东风路28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花城大道767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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