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 码 |
1.28.4 |
名 称 |
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减免或缓缴 |
权力类型 |
行政征收 |
||||||||
设定依据 |
1.《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财税〔2015〕72号)第十七条第一款 2.《财政部关于印发<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税〔2016〕33号)第十条、第十六条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R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即办 R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
|||||||||||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环城路曲江政务服务中心,即韶关汽车客运南站北侧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沿堤三路 |
|||||||||
适用条件 |
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含中央、境外驻粤单位)等用人单位,遇不可抗力自然灾害、连续两年亏损、破产或其他突发事件遭受重大直接经济损失等,可申请办理。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批复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批准减免或缓缴保障金的用人单位信息提供给同级税务机关。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用人单位申报享受减免或缓缴,无需报送附列资料的,税务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接收相关资料; 2、用人单位申报享受税收减免或缓缴,需要报送附列资料的,如资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应当予以受理;需要纳税人补正有关材料、手续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内容;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咨询电话:12366;网址: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用人单位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
|||||||||||||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擅自减免保障金或者改变保障金征收范围、对象和标准的; 2.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风路28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风路28号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风路28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曲江区税务局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曲江区马坝镇东风路28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
我要评价 |
|
|
||||||||||||
我要建议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