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4.2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发布时间:2020-08-25 16:11:4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6.4.2

   

对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的确认

权力类型

行政确认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二十一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5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令第37号、第44号、第48号修改)第五条。(点击展示条款内容)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https://etax.guangdong.chinatax.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办税服务厅)

地址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建设路135

实施机关

主管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依实施机关而定

地址

――

适用条件

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单位和个人需要使用印有本单位名称的发票的。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印有本单位名称发票印制表》;

2.发票专用章印模。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对发票使用情况按照规定进行查验。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1.税务人员利用职权之便,故意刁难使用发票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有违反发票管理法规行为的;

2.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建设路135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建设路135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建设路135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建设路135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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