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4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发布时间:2022-11-07 15:52:37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基本信息

编    码

1.4.4

名    称

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四条。

3.《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办法》(国税发〔2010〕19号印发,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22号、2016年第28号、2018年第31号修改)第四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仁化县辖区内

 

地址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建设路135号

适用条件

非居民企业因企业会计账簿不健全,资料残缺难以查账,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准确计算并据实申报其应纳税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采用一定方法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

裁量标准

――

提交材料

1、A07116《税务事项通知书》(外国企业常驻代表机构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转为查账征收)

2、《税务事项通知书》(非居民企业所得税调整预缴方式核定)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发现非居民企业采用核定征收方式计算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不真实,或者明显与其承担的功能风险不相匹配的,有权予以调整。

共享信息

――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咨询电话:020-12366;网址:www.gd-n-tax.gov.cn

进度结果查询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结果公示渠道

――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2.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0751-6328869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0751-6328829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建设路135号0751-6328833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仁化县税务局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仁化县建设路135号0751-6328858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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