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
编 码 |
4.6 |
名 称 |
纳税信用评价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
设定依据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八条。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信用修复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37号) |
||||||||||||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 单位 £ 个人 |
启动类型 |
√ 依职权 £ 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 |
||||||||
收费规定 |
―― |
网上办理 |
―― |
||||||||||
通办类型 |
――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 |
||||||||||
办理信息
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 |
地址 |
―― |
|||||||||
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乳源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 |
地址 |
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北环中路13号中农批行政服务中心三号楼1楼 |
||||||||
适用条件 |
税务机关按照规定标准和程序,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进行评价。 |
||||||||||||
裁量标准 |
―― |
||||||||||||
提交材料 |
―― |
||||||||||||
申请期限 |
―― |
法定办理期限 |
―― |
承诺办理期限 |
―― |
||||||||
办理流程 |
|||||||||||||
特殊规定 |
―― |
||||||||||||
中介服务及依据 |
―― |
||||||||||||
部门衔接 |
税务机关应当与相关部门建立信用信息共建共享机制,推动纳税信用与其他社会信用联动管理。 |
||||||||||||
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1.税务机关应当对纳税人的纳税信用级别实行动态调整;税务机关应当按照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的原则,对不同信用级别的纳税人实施分类服务和管理; 2.纳税人信用评价状态变化时,税务机关可采取适当方式通知、提醒纳税人。 |
|||||||||||
共享信息 |
―― |
核查信息 |
―― |
||||||||||
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
进度结果查询 |
―― |
||||||||||||
结果名称及样本 |
―― |
||||||||||||
结果公示渠道 |
―― |
||||||||||||
申请人责任 |
―― |
||||||||||||
监督责任
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1.对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不予同意或故意刁难的; 2.对不符合担保条件的纳税担保,予以批准,致使国家税款及滞纳金遭受损失的; 3.私分、挪用、占用、擅自处分担保财物的; 4.因保管不善致使质物灭失或者毁损,或未经纳税人同意擅自使用、出租、处分质物而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 5.纳税义务期限届满或担保期间,纳税人或者纳税担保人请求税务机关及时行使权利,而税务机关怠于行使权利致使质物价格下跌造成损失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
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乳源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鹰峰东路城南1号 |
||||||||||
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乳源瑶族自治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乳城镇北环中路13号中农批行政服务中心三号楼1楼 |
||||||||||
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乳源瑶族自治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乳源瑶族自治县鹰峰东路城南1号
|
||||||||||
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号
|
|||||||||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
常见问题 |
|
||||||||||||
留言区 |
我要投诉 |
|
|||||||||||
我要评价 |
|
||||||||||||
我要建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