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3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发布时间:2020-08-24 11:33:30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1.6.3

    

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十五条。

2. 《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国税发〔200991号印发)第三十三条、第三十四条、第三十五条。

3.《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关于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广东省税务局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9年第5号)第四十、四十一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地址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始兴县

地址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始兴县九龄广场旁)

适用条件

纳税人应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或经主管税务机关确定需要进行清算,但拒不清算或不提供清算资料的及在土地增值税清算审核中符合《土地增值税清算管理规程》第三十四条的,税务机关可依职权对其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核定工作。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可分别采用土地增值税清算定率核定或者土地增值税清算开发成本方式核定。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核定应纳税额,导致纳税人税负水平明显不合理的;

2.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财物或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的;

5.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检举人保密的;

6.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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