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2个人所得税减免
发布时间:2020-08-24 11:28:44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1.5.2

名    称

个人所得税减免

权力类型

行政征收

设定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第三条、第五条、第三十三条

适用对象

(可多选)

 £ 单位

 R个人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 依申请

数量规定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www.etax-gd.gov.cn

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 全省通办

£ 全市通办

R 属地办理

办理方式(可多选)

R 即办

£ 预约办理

£ 延时办理

R 网上办理

£ 最多跑一次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地址

始兴县太平镇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永安大道办公区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

管辖范围

始兴县

地址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始兴县九龄广场旁)

适用条件

从中国境内和境外取得的所得居民个人、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的非居民个人,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企业所得税减税、免税。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法定办理期限

 

承诺办理期限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税务机关根据具体税收减免事项的监管要求,加强与相关部门的信息共享和协同共治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税务机关应当以信用+风险动态管理为基础,完善分级分类管理,推进互联网+监管,着力构建和完善信用评价、监控预警、风险应对全流程管理体系,实施双随机、一公开税务稽查,加强公正监管,促进共管共治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纳税人对报送材料的真实性和合法性承担责任。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减税、免税决定的;

2.违反法定程序为纳税人办理减税、免税手续的;

3.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4.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5.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6.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7.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韶关市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惠民北路53号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留言区

我要投诉

 

我要评价

 

我要建议

 

 

 

扫一扫在手机打开当前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