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7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发布时间:2020-08-24 18:38:02来源: 浏览次数:字号:[][][]打印本页 分享至:

权责事项信息表

 

基本信息

编    码

5.7

名    称

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权力类型

其他

设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八十六条

2.《广东省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条例》(2004年3月30日广东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16年3月31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修订)第五十九条第二款

适用对象

(可多选)

R 单位

R 个人

启动类型

R 依职权

£ 依申请

数量规定

――

收费规定

不收费

网上办理

 

通办类型

——

网上办理

 

 

 

 

 

 

 

办理信息

 

 

 

 

 

 

 

 

 

受理部门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实施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管辖范围

始兴县

地址

始兴县太平镇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永安大道办公区

适用条件

 

裁量标准

 

提交材料

 

申请期限

——

法定办理期限

——

承诺办理期限

——

办理流程

点击展示《税务行政职权运行流程图》)

特殊规定

1.符合税收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中不予加收或暂缓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情形的,税务机关不予加收或暂缓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

2.税务机关加收社会保险费滞纳金应当开具税收票证。

中介服务及依据

 

部门衔接

 

监管措施

日常监管

 

共享信息

 

核查信息

――

咨询查询

咨询途径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进度结果查询

 

结果名称及样本

 

结果公示渠道

 

申请人责任

——

 

 

 

监督责任

 

 

 

 

 

 

 

追责情形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更改社会保险费基、费率,导致少收或者多收社会保险费的;

2.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缴费人的;

3.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缴费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4.未按照规定为缴费人保密的;

5.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监督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纪检组

联系方式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投诉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联系方式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信访受理机构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办公室

地址和联系方式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法律救济

行政复议机关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地址和联系方式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始兴县九龄广场旁)

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常见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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