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
编码 |
6.6.2 |
名称 |
社保非正常户解除(用人单位申请) |
权力类型 |
行政确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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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定依据 |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征收社会保险费欠费管理暂行办法》(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 2014年第2号)第十一条第一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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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对象 (可多选) |
R单位 £个人 |
启动类型 |
£依职权 R依申请 |
数量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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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费规定 |
不收费 |
网上办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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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办类型 |
£全国通办 £全省通办 £全市通办 R属地办理 |
办理方式(可多选) |
R即办 £预约办理 £延时办理 £网上办理 R最多跑一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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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信息 |
受理部门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 |
地址 |
始兴县太平镇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永安大道办公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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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第二税务分局 |
管辖范围 |
全县重点 税源 |
地址 |
始兴县太平镇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永安大道办公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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适用条件 |
被税务机关认定为社保非正常户的用人单位,需恢复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的,向税务机关申请解除社保非正常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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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量标准 |
需恢复履行缴纳社保费义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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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交材料 |
《解除社保非正常户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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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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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办理期限 |
5个工作日 |
承诺办理期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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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流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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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殊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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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介服务及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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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衔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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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管措施 |
日常监管 |
解除非正常户前须查询工商登记状态,对已注销工商登记的,应办理社保缴费登记注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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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享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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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查信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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咨询查询 |
咨询途径 |
(12366/http://guangdong.chinatax.gov.cn/gdsw/naszx/common_tt.shtml)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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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度结果查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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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名称及样本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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结果公示渠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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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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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责任 |
追责情形 |
税务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履行行政职责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1.违反规定擅自改变税收征收管理范围和税款入库预算级次的; 2.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提前征收、延缓征收或者摊派税款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擅自作出税收的开征、停征或者减税、免税、退税、补税以及其他同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决定的; 4.徇私舞弊或者玩忽职守,不征或者少征应征税款,致使国家税收遭受重大损失的; 5.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或者索取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财物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 6.滥用职权,故意刁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 7.未按照规定为纳税人、扣缴义务人、检举人保密的; 8.法律、行政法规等规定的其他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行政职责的情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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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督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纪检组 |
联系方式 |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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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纳税服务股 |
联系方式 |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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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访受理机构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办公室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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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救济 |
行政复议机关 |
国家税务总局始兴县税务局(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复议受理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地址和联系方式 |
始兴县太平镇永安大道(始兴县九龄广场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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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管辖法院 |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仅供参考。具体案件中,案件管辖以及是否属于诉讼受案范围,由有权机关依法确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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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见问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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